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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冬与卢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冬,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越,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珍珍,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坤,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季泉,上海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算;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8日起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算;上述利息要求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18年1月26日,原告分别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被告转账45000元、55000元;2018年3月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400000元;2018年5月17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50000元,上述借款合计5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之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经过原告催讨,被告仍未按约履行其全部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被告辩称:原、被告系绰号为“彬彬”的人介绍认识,彬彬是开设赌场的。被告在网上进行赌博,原告是操盘手,如果被告赢了钱,由原告支付给被告,如果被告输多了没有钱,原告就会借钱给被告偿还赌资。故原告所主张的550000元均是赌资,原告涉嫌犯罪,请求法院移送公安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证人范兴明、陈雷在庭审时均述称被告参与赌博时,由原告进行操盘、记账的事实,且在原、被告的谈话录音中亦涉及到了赌博之事。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驳回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9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倪春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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