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冬与卢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冬,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珍珍,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坤,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陈冬因与被上诉人卢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8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是合法民间借贷关系,没有经济犯罪嫌疑。被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卢坤辩称,坚持一审意见,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陈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卢坤支付陈冬借款本金550,000元;2.卢坤支付陈冬借款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算;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8日起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算;上述利息要求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诉讼费由卢坤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证人范兴明、陈雷在庭审时均述称卢坤参与赌博时,由陈冬进行操盘、记账的事实,且在双方的谈话录音中亦涉及到了赌博之事。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驳回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理。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冬的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各方陈述及诉辩意见等为依据,以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同。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缺乏充分的依据,且一审法院已经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潘 喆

审判员:金  冶

书记员:李迎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