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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蔡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兵,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
  被告:刘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兵到庭参加到诉讼;被告蔡某某、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300元/天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4日,被告蔡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120,000元。该款系被告蔡某某之前做工程所借,被告蔡某某承诺于同年3月30日前还清,逾期不还每天支付违约金300元。被告刘某某系被告蔡某某的妻子,被告蔡某某所借款项系用于生产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刘某某应与被告蔡某某共同归还借款。现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蔡某某、刘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原告陈某某通过尾号为“06917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蔡某某尾号为“440305”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190,000元。
  2019年2月24日,被告蔡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陈某某人民币120,000元。之前所借的债务,经双方友好协商,以120,000元还清为全部结清。这120,000元至2019年3月30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如不按时还清,本人自愿每天支付违约金300元。”
  2019年3月30日上午,被告刘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发送的短信内容为:“小陈早上好,昨天晚上我接老蔡电话说钱要拖后几天,因为工程指挥部领导在北京开会,要明天回到舟山,所以上面开会老百姓又要等些日子,有什么办法呢,老蔡叫我跟你打个招呼,不会太久,毕竟我们要承担每天300元,谁都负担不起的,都想早一点解决问题的,老蔡过几天拿到就回来,他回来我会告诉你处理问题的,放心。”
  另查明,被告蔡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由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短信记录截屏、结婚申请请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超出法定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该违约金不得超出年利率的24%,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借贷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亦用于生产经营,属于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举债,依法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刘某某应当对该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蔡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以人民币1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0元,由被告蔡某某、刘某某负担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玉平

书记员:孙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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