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李鹏(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庄会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李鹏,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庄会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红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受取89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红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受取89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石竹
书记员:李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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