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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凡与河南易元纳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凡,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尧,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易元纳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张红锋。
  被告:张红锋,男,198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第三人:上海金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XXX号XXX幢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刘剑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彦彬,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凡与被告河南易元纳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元纳德公司)、张红锋、第三人上海金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彦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易元纳德公司、张红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易元纳德公司、张红锋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2、判令被告易元纳德公司、张红锋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止的利息720元;3、判令被告易元纳德公司、张红锋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2日,原告与两被告、第三人签订《蜂融网借款及服务协议》,原告通过第三人(平台方)出借给被告易元纳德公司60,000元,被告张红锋对该借款通过保证担保,协议约定2018年3月-8月期间,每月11日支付原告利息720元,2018年8月11日归还本金60,000元,并就逾期还款约定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尚欠原告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未付。庭审中原告补充如下事实,被告易元纳德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红锋是被告易元纳德公司的唯一股东,原告认为告张红锋与被告易元纳德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被告张红锋应对被告易元纳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涉讼。
  被告易元纳德公司、张红锋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易元纳德公司提出借款申请,经平台审核通过后,就会生成《蜂融网借款及服务协议》。原告作为甲方(出借人)、被告易元纳德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被告张红锋作为丙方(保证方)、第三人作为丁方(平台方),上述四方在线上签订了《蜂融网借款及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借款本金60,000元,平均历史年化收益14.4%,本息合计64,320元,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贷期限自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8月12日;本协议各方均委托蜂融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借款和还款的支付。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借相关款项时,已委托蜂融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借款直接划转到乙方账户;乙方向甲方还款时,已委托蜂融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还款直接划转到甲方账户;丙方同意在承担担保责任时,已委托蜂融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还款直接划转到甲方账户;本协议中的每个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均是相互独立的,任何一个出借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日将足额的借款金支付到丁方指定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甲方享有其所出借款项所带来的利息收益;乙方保证按时还款付息,如果逾期还款,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丙方提供保证担保。如乙方到期不能偿还本合同约定的本金和利息,甲方可向丙方追偿;丁方应依据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约定,协助和保证甲方提供的借款按时支付到本合同项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并保证该款项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给乙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应由违约方承担。如违约方为乙方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乙方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逾期还款,则应按照下述条款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自逾期开始之后,逾期本金的正常利息停止计算。罚息总额=逾期本息总额×对应罚息利率×逾期天数;逾期天数1-30天31天及以上罚息利率0.05%日息0.07%日息;本借款协议中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借款均是相互独立的,一旦乙方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甲方有权单独向乙方追索或者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在蜂融网对本协议进行操作成功确认时,即视为该方接受本协议条款内容并受之约束。各方均对本协议进行操作成功确认时,本协议成立。通过蜂融网提供的服务,出借人向借款人成功出借资金时,本协议生效等合同条款。该协议后有附件,附件内容是还款计划:还款日期,2018年3月11日至2018年7月11日,每月付息720元,2018年8月11日付息720元、归还本金60,000元。2018年2月12日,原告将涉案60,000元借款汇入被告易元纳德公司的账户内。被告易元纳德公司自2018年3月至7月,每月11日向原告支付利息720元。目前原告尚有最后一期利息720元及本金没有收到。
  另查明,被告张红锋系被告易元纳德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易元纳德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庭审中,原告确认其在蜂融网上注册的用户名为“devi195”。原告还明确要求被告张红锋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确认蜂融网系由第三人管理的。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蜂融网借款及服务协议》、原告的蜂融网账户信息页面截图、投资列表截图、上海华瑞银行网贷平台资金存管系统账户信息页面、上海华瑞银行网贷平台资金存管系统划拨交易查询页面、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具的原告账户交易流水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向被告易元纳德公司出借了60,000元款项,而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及支付相应利息,被告显系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张红锋作为易元纳德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且易元纳德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又被告张红锋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因此其应对公司债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接受本院的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易元纳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凡借款60,000元;
  二、被告河南易元纳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凡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的借期内利息720元;
  三、被告河南易元纳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凡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罚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张红锋对被告河南易元纳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78元,由被告河南易元纳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群兰

书记员:张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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