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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凤与上海近通广告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凤,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浪,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近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凌东。
  原告陈凤与被告上海近通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近通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币种下同)61,273.66元;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以上述金额为本金,自起诉之日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为你付”系被告经营的微信公众平台。原告在被平台充值后,可以低于预付卡面金额的价值,购买各类预付卡。自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3月2日,原告在平台充值85,650元,平台共返现6,377.86元,返现金额全部充入平台账户,原告在平台中共购买价值113,600元的电子卡券。2018年3月,被告发布公告称发卡困难,并于3月14日出具协议,承诺于同年3月20日之前向原告补券,如到期未能补券,则被告在2018年3月21日退款,逾期退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嗣后,被告未按约退卡券退款,原告经多次沟通未果。故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1、用户协议一份;2、为你付平台交易明细一份;3、预备卡券明细一份;4、可使用卡券明细一份;5、账户余额及退款申请一份。
  被告上海近通广告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和举证。
  审理中,被告提交了计算返还本金的调解方案,但因双方意见差距较大,调解不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微信公众号“为你付”系被告运营的出售各类预付卡券的平台,原告在“为你付”公众号中注册并向账号充值。2018年3月14日,双方签订用户协议,约定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之前向原告补券。如2018年3月20日仍未收到补券,则退款会在第二个工作日退至平台账户或经核实后退至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违约责任按退款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因被告未按约退款。原告陈述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在“为你付”公众号注册账号与被告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现双方以用户协议的形式解除了合同,并且被告承诺在未补券之后退款,未退款则计算违约金。故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返还充值本金及偿付违约金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账号退款规则,被告应返还的充值本金为可退余额(账号余额扣除活动返现、充值返现和充值兑换券后的金额)。对于充值兑换券,被告账号显示为不可退还。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全部本金,故对于充值兑换券的本金部分,被告仍应返还,根据本院在被告相关案例中查明的计算规则,对于金额为18.88元的充值兑换券本金为1元,其余金额的充值兑换券本金本院按九五折进行折算。据此,原告尾号为9886的账号应返还充值本金为54,890.80元。现被告未按用户协议约定于2018年3月21日退款,原告主张自2018年3月22日起计算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另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五,系原告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上海近通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和举证,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近通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凤充值本金54,890.80元;
  二、被告上海近通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凤以54,890.80为本金,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计666元(原告陈凤已预交),由原告陈凤负担80元,由被告上海近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86元。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陶郑忠

书记员:廖文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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