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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与路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凯,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瑶,男,1994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陈凯与被告路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8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侠,被告路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路瑶返还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2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另要求路瑶支付律师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事实与理由:路瑶向陈凯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2,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5月13日,利息于2019年5月13日支付。此后,路瑶仅偿还了20,000元,路瑶拒不偿还本金及利息,故陈凯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路瑶返还借款。
  路瑶辩称,陈凯、路瑶口头约定开店做生意。2019年2月18日陈凯主动转给路瑶49,000元,并非路瑶向陈凯借款。开店不到2个月,陈凯要求撤资,路瑶当时没有现金,故陈凯让路瑶写了借条。写借条的当日,路瑶归还了20,000元。2019年3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陈凯2,000元,这笔钱款的性质当时并未明确,陈凯在店里上班,要求过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凯持有陈凯、路瑶签署的借条,内容为:路瑶向陈凯借款50,000元,借款日期从2019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借款利率2,000元,于2019年5月13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逾期不还,按照50,000元的1%的日利息支付违约金,并同意承担陈凯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
  陈凯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路瑶转账情况如下:2019年2月18日25,000元,2月26日24,000元,2月26日陈凯留言“还有1,000明天给你,在卡里限额了”。
  2019年5月9日,路瑶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陈凯转账20,000元,归还部分上述借款。
  路瑶主张向陈凯还款的2,000元,陈凯表示系其在店内工作时的工资,路瑶在庭审中予以确认。
  陈凯确认剩余的1,000元借款,陈凯未交付路瑶,是在店内买东西刷单产生的1,000元。
  陈凯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3,000元。
  以上事实除原告陈述外,另有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凯主张路瑶向其借款,提供了借条,路瑶否认双方系借款关系,对此本院认为,陈凯、路瑶因合作开店发生钱款交付,此后因结束合作而进行结算,两人签署借条对相关款项性质予以了变更,故陈凯要求路瑶依此返还未归还的款项及借期内的利息,有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借条确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过高,陈凯调整为年利率24%,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陈凯主张律师费3,000元,本院凭据予以确认。陈凯主张交通费,未能提供单据,对其主张的金额本院不予确认,本院酌情确认交通费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路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凯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000元;
  二、路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凯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路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凯律师费3,000元、交通费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计341元(陈凯已支付400元),由路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怡

书记员:顾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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