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岭君,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陈刚与翟岭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陈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翟岭君对债务人吴振海欠陈刚工程保证金(含利息、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本案中,陈刚已经于2019年2月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举报吴振海、姚结犬合同诈骗,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已于2019年5月30日予以刑事立案,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陈刚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7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陈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常彩玲
书记员:孙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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