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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与陈国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刚,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富,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培,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裕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语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刚与被告陈国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陈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刚撤诉。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丁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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