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富,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裕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语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丁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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