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利,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禚昌伟,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洲大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晖,董事长。
原告陈利与被告上海申洲大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诉讼费尚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利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陆 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