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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华与温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利华,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峰,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慧娟,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志红,女,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陈利华诉被告温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利华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陈利华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利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利华负担。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李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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