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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文与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社、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剑文,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丙斌,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社,营业场所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金沙江西路。
  负责人:洪清华,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陈剑文因与被申请人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社(以下简称“竹园旅行社”)、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20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剑文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就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对再审申请人的责任分配过重。被申请人竹园旅行社存在明显过错,案涉高风险游玩项目发生时间、地点均属于竹园旅行社承接的旅行项目活动范围之内,系由竹园旅行社委派的领队推荐,收取相关费用,但竹园旅行社未履行风险告知、警示和及时救助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此外,本案一审中,正是因为竹园旅行社自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再审申请人才放弃对被申请人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竹园旅行社、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失、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陈剑文系参加高速摩托艇降落伞游玩项目被拉拽受伤。该高风险旅游项目系再审申请人陈剑文自行购买参与,其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后果。二审法院考虑到被申请人竹园旅行社未能证明其适当履行风险警示、送医救助等义务,令其承担30%的责任比例,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据此,陈剑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剑文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王晓娟

书记员:董  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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