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剑雄,男,1954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伟华,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苗,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国庆,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陈剑雄与被申请人徐国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剑雄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国庆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剑雄以担保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国庆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陈剑雄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姜瑞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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