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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功贤与沈季族、朱金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功贤,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嫣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季族,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金虎,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林峰,镇长。
  原审第三人:青浦区华新镇北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徐亚军,支部书记。
  上诉人陈功贤因与被上诉人沈季族、朱金虎,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青浦区华新镇北新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14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功贤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功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邬  梅

书记员:张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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