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勇与姜家有、王振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勇,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培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家有,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时俊,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刚,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跃,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昕怿,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磊,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欣,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勇与被告姜家有、王振跃、第三人张磊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陈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陈勇与被告姜家有之间签订的关于本市董家渡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本市董家渡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3、判令被告王振跃将本市董家渡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经人介绍,向冒名“王晓俊”的第三人张磊借款。张磊要求原告以名下本市董家渡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抵押,并称因该房屋即将拆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只能通过将房屋产权过户的方式作担保,原告归还借款后即可将房屋赎回。后,原告在张磊安排下,于2016年4月26日与被告姜家有(张磊称系其岳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到姜家有名下。张磊于同月28日又以“王晓俊”名义与原告签署一份《房屋回购协议》,约定原告有权在2017年4月27日前赎回案涉房屋。前述合同签订前后,经姜家有工行、农行账户转账至陈勇账户金额流水计120万元,陈勇当日或次日取现70万元返还张磊一方。但之后不久,被告姜家有即在原告不知情情况下,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给了被告王振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纠纷涉及犯罪嫌疑,不宜作为民事案件继续审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海生

书记员:王蓓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