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勇,男,1974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洋,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羊伟平,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勇与被告羊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陈勇于2019年7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勇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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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董迪思
书记员:顾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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