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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勋荣与上海新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勋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上会。
  原告陈勋荣与被告上海新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勋荣撤诉。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陈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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