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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升旭与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升旭,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红,女,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升旭与被告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升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升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3,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3,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确认被告欠原告13,8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每月利息为2%。原告现金向被告出借了13,800元,但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章红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5日,被告出具借条,内容如下“为临时周转,本人章红现收到陈升旭以现金借出的13,8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每月利息2%,还款方式:每周还款338元,还款时间:每周三14点前,如逾期还款,每日违约金50元,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立此据。”
  同日,被告另出具了借款人声明,表示“本人就此次借款所提供的资料和在相关材料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合法”。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借款人声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当然可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请均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并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升旭借款13,800元;
  二、被告章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升旭利息(以13,8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0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元(原告陈升旭已预缴),由被告章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  艳

书记员:周  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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