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华、山东舜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单位山东舜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77315253-2,单位地址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子路以东、北园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李某4。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华,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大学文化,山东舜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山东省金乡县,住山东省济宁市。2017年8月18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逮捕。
辩护人朱东杰,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山东舜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原审被告人陈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作出2018)鲁172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陈华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陈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关于上诉人陈华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缺乏上诉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逃匿证据材料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山东舜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一案的调查报告》证实陈华签收《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舜邦科技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职工工资,该局劳动监察部门再次与陈华失去联系。上诉人陈华亦证实,签过责令改正指令书后其就不在公司了,其没有钱,没法支付工人工资,怕到公安机关被留下、怕被公安机关找到,有意躲避。陈华的上述行为符合欠薪后,以逃离或者躲藏的方法躲避相关职能部门追逃欠薪的行为。原判认定陈华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无不当,上诉人陈华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华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犯罪数额明显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陈华在2016年4月13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询问时称根据工人考勤情况,拖欠工资大概是工人投诉的15万元左右。2016年4月27日劳动监察部门向舜邦科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陈华签收后,舜邦科技既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职工工资,也没有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原判结合《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山东舜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一案的调查报告》及拖欠职工工资明细表认定拖欠职工工资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陈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华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已完成其权限范围内的工作,对财务部门资金无实际控制权,原判认定其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直接责任人犯罪主体不能成立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公司财务人员崔某、孙某1证实李某4、陈华签字都能在公司报销花费、发放工人工资。上诉人陈华作为山东舜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工资发放负有责任,属于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原判将陈华作为舜邦公司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判处其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陈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山东舜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上诉人陈华作为山东舜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上诉人陈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原判定罪准确。上诉人陈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判综合上诉人陈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昌安
审判员 于博
审判员 郝银刚

书记员: 杨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