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华林,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友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庄行镇大叶公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芹。
第三人:张小芹,女,198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树勋镇和平村十组1号。
第三人:刘轶刚,男,198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淯溪镇大河桥路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林与被告上海友企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小芹、刘轶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被告及第三人张小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第三人张小芹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海门市,故应移送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公司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而本案被告注册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及第三人张小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友企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小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友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罗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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