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卓伟,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林生,男,1978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陈卓伟与被告刘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卓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卓伟负担。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陆莉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