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占有,男,1977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贝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宁。
申请人陈占有诉被申请人上海市贝珑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贝珑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周微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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