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卫国,男,195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股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琴。
被告:周琴,女,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郭爽,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刘建勇,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永定新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学国,男,195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卫国与被告上海股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爽、周琴、刘建勇、刘学国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陈学国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学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德荣
书记员:郝晓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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