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卫香,女,195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天棋,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勇,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燕,女,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向远,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天俊,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陈卫香与被告郎燕、顾天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卫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担保费3,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顾天俊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不足部分由两被告继续清偿。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人介绍与两被告相识。2018年8月,两被告以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被告顾天俊自愿提供其名下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原告与两被告于2018年8月9日签订了《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一份,该合同就借款期限、借款利息、房屋抵押、违约责任、费用承担等均做了明确约定。2018年8月9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1,000,000元汇入被告郎燕银行账户。2018年8月10日,原、被告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2018年11月8日借款到期,被告支付了借款之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的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故涉讼。
审理中,被告郎燕认为本案原告系职业放贷人,涉案借款协议应属无效。从原告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可以看出,原告在短时间发放贷款给多人并收取利息,可见原告的放贷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和经营性。此外,在陈卫香同样作为原告的(2019)沪0151民初43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该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最终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处理。对此,被告郎燕提供了民事裁定书一份。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明细,可以看出原告的账户资金进出频繁,涉及交易对象较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反复出现“利息”字样,根据转账摘要可推断借款本金多在100,000元至900,000元不等,数额较大。结合陈卫香同样作为原告的(2019)沪0151民初4338号案件中被告所述情况,不能排除本案涉嫌经济犯罪的可能性,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卫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蔡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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