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友宣,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炳,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慧之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关瑞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君,男。
被告:博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WALTERENGEL。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女。
原告陈友宣诉被告上海慧之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依法追加博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原告陈友宣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友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友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友宣负担。
审判员:陈 薇
书记员:顾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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