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东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南京市。
负责人:吴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东路证券营业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嗣后,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东路证券营业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鲍陶然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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