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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反运与上海合星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星普惠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反运,女,汉族,1961年1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雄,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合星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秀阔,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星普惠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赖晗,执行董事。
  上诉人陈反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合星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星投资公司)、合星普惠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星普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0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反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未查明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也未明确公安机关是否已经立案,就准备移送公安机关,对原告不公平。
  陈反运的一审诉请:合星投资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以下币种同)并支付利息,合星普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公司承担律师费5,000元。
  一审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裁定:驳回陈反运的起诉。
  本院认为:合星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合星普惠公司是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裁定驳回陈反运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陈反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贾沁鸥

书记员:任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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