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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反运与上海合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星普惠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反运,女,196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雄,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合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思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星普惠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赖晗。
  上诉人陈反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合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星普惠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0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反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2019年6月3日受理本案后,在未明确公安机构是否已立案的情况下即准备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对陈反运是不公平的。陈反运之前已谋求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果,现求告无门,维权无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陈反运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合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星普惠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均系合星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合星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陈反运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陈反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周  荃

书记员:吴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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