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君科,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剑,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裘志建,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薛蓉芬,女,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裘佳轶,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芸,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君科与被告裘志建、薛蓉芬、裘佳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现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裘佳轶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君科提出撤回对被告裘佳轶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君科撤回对裘佳轶的起诉。
审判员:叶 岚
书记员:周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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