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啸,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鄢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智,公司员工。
原告陈啸与被告上海富控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啸与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波律师、被告上海富控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2018年度年底十三薪工资1.9万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750元;3、2018年8月14日至同年12月27日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905.9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至被告处工作,在被告“魔卡酒馆”手游项目组担任资深系统策划。2018年10月18日被告以该项目第一次测试结果不佳为由,要求原告在内的项目组成员等人先后在二份《责任状》上签字,否则将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其中最后一份责任状中新增加了“如果过程中未能大幅度提升,我们愿意接受项目关停的决定并离职”,原告出于无奈在被告的催促下只能签字,但并未仔细阅读第二份责任状上增加的上述内容。2018年12月24日被告未经协商即以该游戏项目无法成功上市为由要求原告自行离职,同月27日并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并未到期,责任状中的“大幅度提升”并未界定标准,第二次测试数据实际已经达到业内的“大幅度提升”,且游戏研发失败与公司擅自调换游戏制作人也有很大关系,故认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之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双方的合同约定,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750元(1.9万元×13个月÷12个月×1.5×2倍)。现不服仲裁委第三项裁决诉至法院,维持仲裁委第一、第二项关于十三薪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裁决。
上海富控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魔卡酒馆”为本公司开发的手游项目,原告为该项目研发人员。被告分别于2018年10月、12月初对该游戏的次日留成率进行了二次测试,结果分别为10%与30%,未达到预期的50%,第三方平台机构最终决定终止上市。之前该游戏第一次测试结果出来后,就是否继续研发等情况于2018年10月18日召开会议,明确告知原告若游戏上市失败将解散项目组,原告等人自愿选择签署《责任状》,其中责任状记载的“大幅度提升”是指次日留成率达到50%以上才属于大幅度提升,现原告自动离职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据此让原告离职并无不当,未构成违法解除。故不同意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意原告第一、第三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至被告处工作,从事资深系统策划工作,双方曾签订至2019年8月13日止的劳动合同一份,试用期至2017年8月14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1.9万元。原告为被告“魔卡酒馆”游戏项目研发人员。2018年10月初该游戏进行第一次试玩测试。同月18日原告在《责任状》上签字,其中记载:“…我们愿意拼尽全力为项目的生死奋斗,希望公司能够给我们机会和支持,我们愿意在此奋斗期间(10.18-11.30)放弃工资,请公司相信我们的意愿,…如果过程中未能大幅度提升,我们愿接受项目关停的决定并离职”。2018年12月该游戏进行第二次测试。同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其中记载:…因项目组成人员自愿签订责任状要求继续开发,现逾期后项目开发失败,该项目组成员自行离职。2019年1月16日原告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2018年度年底十三薪工资1.9万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750元;3、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27日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9,463元。同年3月1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度年底(第)十三薪1.9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8月14日至同年12月27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905.96元;3、对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现原告不服该委裁决诉至本院。
原告对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供了检测数据报告,用以证明市面游戏的平均值为30%左右。被告对该证据持有异议。
被告则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2018年9月25日被告与苏州爱洛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魔卡酒馆代理协议》与2019年1月7日双方签订的《合作终止协议》;
2、苏州爱洛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出具的《关于终止<魔卡酒馆>游戏代理合同的补充说明》,其中记载因魔卡酒馆测试结果偏低,导致双方终止协议。
3、被告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原告对上述证据均持有异议。
上述事实,另由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责任状、离职证明等证据材料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第一次测试手游“魔卡酒馆”后,即将测试情况与后果开会告知了原告,双方经协商,原告自行选择在《责任状》上签字,原告对责任状的后果应当知晓,系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对原告具有拘束力。现责任状上载明“如果过程中未能大幅度提升,我们愿接受项目关停的决定并离职”,其中对于“大幅度提升”虽然未明确具体比例,但根据双方第一次测试后的沟通与责任状内容,原告应当清楚签署责任状的最终用意就是在该游戏无法推出上市的情况下承诺自行离职,现该游戏经第二次测试后仍未达预期目标无法上市,应当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已经成就,故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7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2018年8月14日至同年12月27日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905.96元、2018年度年底十三薪工资1.9万元
被告对于支付上述款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上海富控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啸2018年度年底十三薪工资1.9万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8月14日至同年12月27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905.96元;
三、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雅萍
书记员: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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