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喜艳,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泽印,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泛联尼塔(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徐雄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男。
第三人:朱跃乾,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第三人:黄东,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城关镇桥路。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华,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喜艳与被告泛联尼塔(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联公司)、第三人朱跃乾、黄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喜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泽印,被告泛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第三人朱跃乾、黄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华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喜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泛联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7,500元;2.支付2018年工资差额88,864元;3.支付2019年1月1日至3月6日工资差额37,318元;4.支付2018年5天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4,980.85元。事实和理由:陈喜艳实施的系年薪制。2018年起,陈喜艳上调年薪至260,000元,故应发月工资应为216,666.67元。2018年2月12日,泛联公司支付26,025元即系2017年薪差额。泛联公司为规避税务,将工资拆分成两部分,分别由泛联公司及泛联公司的上海院院长钱骏转账,每月发放时间和金额均相对固定。2018年2月开始,泛联公司账户支付陈喜艳应发工资10,000元,钱骏账户支付4,606余元,故陈喜艳应发月工资14,606元,且2018年2月钱骏账户支付的工资未发放,故泛联公司应支付2018年工资差额88,864元。2019年2月22日,陈喜艳等人到泛联公司开会,泛联公司当场宣布即将解散并辞退陈喜艳等人,告知其不用上班自行另找工作,社保缴纳至2019年3月15日。泛联公司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仅就补偿金等未达成一致。2019年3月7日,陈喜艳通过快递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回应泛联公司并以拖欠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泛联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泛联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7,500元。2018年陈喜艳享有5天年休假且未休,故泛联公司应支付折算工资4,980.85元。2019年1月之后泛联公司均未支付工资,朱跃乾曾支付6,000元,系旅游补贴4,000元和过年红包2,000元,并非代发工资,且泛联公司考勤记录虚假,故应支付2019年1月1日至3月6日工资差额37,318元。
泛联公司辩称,不同意陈喜艳的诉讼请求。陈喜艳、泛联公司系形式上劳动关系,陈喜艳实际为朱跃乾、黄东服务,泛联公司仅代发工资,陈喜艳每月应发工资10,000元,实发工资8,000余元。泛联公司亦未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泛联公司未承诺过260,000元年薪,故不同意支付2018年工资差额。因陈喜艳已休完2018年的年假,故不同意支付折算工资。2019年1月之后泛联公司均未支付工资,朱跃乾曾转账6,000元,故应从未付工资中予以扣除,多付的予以返还,故不应支付2019年1月1日至3月6日工资差额。
朱跃乾、黄东述称,不同意陈喜艳的诉讼请求。陈喜艳与泛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工资亦由泛联公司支付。朱跃乾、黄东仅系个人,亦与泛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泛联公司所述陈喜艳与朱跃乾、黄东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依据。陈喜艳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4,000元,绩效工资6,000元,只有全勤、泛联公司公司业绩好才发放绩效工资。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泛联公司实发月工资8,170元。根据劳动合同,并未约定260,000元年薪,故泛联公司不应支付2018年工资差额。2019年1月至2月,陈喜艳旷工、迟到、早退,公司有规章制度,故该两月陈喜艳不享有绩效工资,且扣除部分岗位工资,泛联公司已足额发放。2019年1月,陈喜艳申请事假数十天,休完2018年假,泛联公司并未扣工资,已足额实发工资8,170元。2月迟到5天、旷工3天、事假4天,实际发放工资4,739元,朱跃乾曾转账6,000元,包含2019年2月工资及1,261元技术研发费、业务费。根据考勤记录2019年3月陈喜艳未上班,泛联公司不应支付3月工资,故泛联公司不应支付2019年1月1日至3月6日工资差额。因陈喜艳自行解除劳动合同,而合同未到期,同时陈喜艳多次旷工、迟到,故泛联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陈喜艳已休完2018年的年假,故泛联公司不应支付折算工资。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5日,陈喜艳与浙江尼塔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期限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9日的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0日,陈喜艳与泛联公司签订期限自即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陈喜艳岗位系景观设计师,月工资3,500元。
2019年3月17日,陈喜艳收到邮件,附件系违纪警告通知书,内容为:“……1.在2018年4月-2019年3月份期间,因未按公司规定要求进行考勤(泛联尼塔(上海)规章[2017]001号中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多次没有提前办理请假流程手续的情况下不来公司上班,多次迟到、旷工等,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已对工作造成了非常严重影响”,通知书详细列举了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陈喜艳旷工、迟到、早退、打卡等天数,并称陈喜艳已构成严重违纪行为。通知书加盖泛联公司公章。
泛联公司每月上旬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陈喜艳上个自然月工资。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泛联公司每月按照应发14,400元支付陈喜艳工资。
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泛联公司每月按照应发10,000元支付陈喜艳工资。
另,2018年2月12日,泛联公司支付陈喜艳26,025元。
2019年3月,泛联公司支付陈喜艳8,170元,摘要为“201901工资”。
2018年4月、5月,钱骏每月向陈喜艳银行转账4,136元,客户摘要显示“零售汇入汇款”。
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共计8次钱骏每次向陈喜艳转账4,606元。
2019年2月4日,朱跃乾微信转账2,000元,转账说明:“恭祝新年快乐阖家幸福”。2019年1月30日,朱跃乾向陈喜艳转账4,000元。
另查明,泛联公司的股东系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公司)。2016年3月17日,朱跃乾与泛联公司签订期限自即日至2018年3月1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朱跃乾从事运营总监工作,月工资8,000元。后双方于2018年3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7日至2020年6月30日。2017年7月1日,黄东与泛联公司签订期限自即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黄东从事副总经理工作,月工资15,000元。后双方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8日至2020年6月30日。
朱跃乾、黄东与生态公司签订分公司合作协议,约定朱跃乾、黄东作为泛联公司授权独立运营的第一分院负责人。另约定2017年7月1日,为泛联公司独立运营节点日,节点日前所有人事、财务等制度执行原相关制度与约定。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泛联公司各分院人员薪资、物业、办公配套等由各分院负责人商议后分量合理承担,各分院运营的项目进款,按每月30日由总院进行清算至泛联公司独立分账。生态公司任命朱跃乾、黄东泛联公司为副总经理,上海公司二院负责人。原则上现上海团队人员前期运营阶段保留,人员薪资等维持现状,各分院负责人承担独立团队的社保、基本工资,前期项目拓展,项目差旅等所有成本。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各院负责人在7月1日前提出现有人员的调整,7月1日前调整成本由总院承担等。
2019年3月25日,陈喜艳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泛联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0,000元;2.支付2018年度工资差额共计84,800元;3.支付2019年1月1日至同年2月28日的工资35,200元;4.支付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的差旅费;5.支付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5天的折算工资5,038元。该仲裁委认为第四项仲裁申请金额不明确,故不予处理。2019年6月1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陈喜艳的全部请求不予支持。陈喜艳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陈喜艳劳动合同、朱跃乾、黄东的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明细、邮件往来、工资单、保险缴费情况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陈喜艳另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稿:
2019年1月25日,泛联公司的江海峰、陈喜艳、戴光灵、周茂政、董阳阳、王靖淇与朱跃乾谈话。江海峰:“反正你经常讲话不算数……”朱跃乾:“去年补不补是公司来决定。”江海峰:“不能老推到公司啊。”……朱跃乾:“因为每个人谈的都不一样,有的人13薪,有的14薪,有的年薪,都不一样。”
2019年2月22日,泛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雄武、朱跃乾、黄东、钱骏、陈喜艳、戴光灵、周茂政、董阳阳、王靖淇、江海峰谈话。黄东:“把大家召集在一块嘛,也是公司的情况,正式和大家说一下,……把大家召集在一块请我们总院的徐院长和钱院长财务也过来了,大家做一个沟通,每个设计师我们都交流过了,现在就是我们办公室,下个月正式就不续租了,我们公司现在就是有个决定,3月初3月中旬左右,很难在(再)经营下去了,设计师呢也交流过了。”……钱骏:“我是觉得,这几年大家一起工作下来还是蛮愉快的,作为整个尼塔一起下来,也做了很多好的项目,黄东这个团队本来属于独立考核的一个团队,在很多方面呢,我们在整体管理这些方面相对来说宽松一些,但是也遇到财务上的一些问题,所以去新的单位……”徐雄武:“现在呢这样就是下面有些工作慢慢的(地)做好移交,资料交接,过度(渡)这个非常重要,这一点朱跃乾黄东你们自己一定要把握好工作,因为项目本着对业主对公司负责,这些工作还要收尾。”……江海峰:“我们的社保到什么时候?”徐雄武:“到3月份。”江海峰:“3月份就不给我们交了啊。”徐雄武:“2月和3月。”江海峰:“那3月还交嘛?”徐雄武:“3月份交。”黄东:“我们会给大家一个缓冲期,因为现在是2月底,从你们的角度考虑,你们也是需要可以找一些新的环境啊,你们找个公司也是有个参考嘛,三家选一家等等,尽我们最后的努力交到3月份,至少半个月的缓冲……”……江海峰:“去年的年终奖加辞退我们的补贴会给吗?”徐雄武:“黄东这个你们讨论好,自己解决……”……“现在我只是就是作为公司的代表,把公司的情况对上海的情况介绍下,公司现在遇到极大的危机……因为你们这个独立团队的情况,有些事情,你们自己在(再)做商量。”……周茂政:“听说不是解散吗?”陈喜艳:“到底是解散还是……”徐雄武:“你们这个独立团队,项目后续我不知道你们是怎么安排的。”黄东:“我们现在的项目已经做的差不多了,没有太多的工作量,我也和设计说了,这个月或者3月份,有更好的可以去找一下,我会给大家一个缓冲期的……”周茂政:“3月15号解散吗?”朱跃乾:“也不说解散,就是到3月15号,工资、社保和公积金,3月份还是帮大家交的,工资嘛,公司发到什么时候……”黄东:“工资1月份和2月份都会发的,3月份工资也会发半个月的。”朱跃乾:“就是工资1月份的会发,2月份也会发,3月份的发半个月的,就是截止到3月15日,公积金也会交的,公司就是承担到3月份,3月份想留在公司的私下可以与黄东在交流一下,沟通一下。钱俊(骏)那个团队目前全部解散了。”……黄东:“我和朱工(朱跃乾)暂时不解散的,我和朱工做到2月份。”朱跃乾:“我们要留一些设计师。”……“愿意留下来的单独跟我谈,不愿意留下来的,大家可以找工作了。”……江海峰:“那我们走,是属于被辞退的呢还是自愿的呢?”朱跃乾:“解散”陈喜艳:“解散也是裁员,也是要给补偿金的。”江海峰:“到底算辞退还是算我们自己走的。”朱跃乾:“这个哈,谁要是有疑问,再问下徐院长……”
2019年2月28日,泛联公司的朱跃乾、黄东与陈喜艳谈话。黄东:“为了这个事我宁波也跑了两三趟了,所以我还是希望你留下来的,……大家全都没发,不是你一个人没发,每个人都在问这个事情。”陈喜艳:“我很多呀,我年薪26万,我差8万呢,别人出我30万我就说我要走,朱工(朱跃乾)要我留下来。那我说这别也是老拖,我同意年薪26万留下,你现在差8万呢……”黄东:“去年我们按照公司的这样一个情况,情况不是特别好,公司情况好久可以把年薪发掉,现在这个时候是没办法,你知道吗?”陈喜艳:“但是你给我打个欠条也可以啊……”……“我是年薪制,我不是奖金。”朱跃乾:“她是年薪。”陈喜艳:“我跟周茂正(政)两个人是年薪,不是奖金。”朱跃乾:“对,对。”陈喜艳:“这个开始就谈的,这个去年年头我跟朱工谈过,跟你也谈过。以前也跟你写过年薪证明单的,我那边也有签字的,以前写的。然后我们当时聊的也是这样,我们本来是要走,我们谈了年薪,你说你们去上面申请,你们也承诺过我们答应过我们年底不会有差额,除非说公司一点业绩也没做出来……”
2019年3月5日,泛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雄武、朱跃乾、与陈喜艳、戴光灵、周茂政、江海峰、董阳阳、王靖淇谈话。第一份录音:……徐雄武:“嗯,我们是这样哦,公司呢我们现在根据整个经营情况哦,现在你们要作明确的,因为现在公司在上海这一块收缩,你们现在在整个体制里面是在他们承包体制里面的,这个由他们来定,他们觉得你们手头项目需要还有团队,需要留存的,他们跟你们重新谈,那么工资的保障,你们要跟他们做(作)明确的。”董阳阳:“而且就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就算14薪再加上这两个月工资啊,就是现在你们拖欠了4个月的,所有我们在生活方面各方面……”徐雄武:“也出问题了是吧?”戴光灵:“对,大家都压力很大。”徐雄武:“明白,那你这个要赶紧解决了,好吧、”朱跃乾:“嗯。”王靖淇:“然后徐总,还有个问题,就是我们3月15号不就是停止缴社保了么?”徐雄武:“不不不,交到月底,3月底。”王靖淇:“那我要是留在公司的话,公司还会继续给交么?”徐雄武:“那肯定啊,如果留在公司就缴下去,留在公司你不用担心啊。”王靖淇:“就只要没离职。”徐雄武:“只要你跟朱工他们没有达到某种那种担心的,那肯定他们是要继续保持完成的。他如果跟你达成那个什么的,那就根据那个来嘛,明白了吗?”……
第二份录音:同日,朱跃乾与陈喜艳、戴光灵、周茂政、江海峰、董阳阳、王靖淇谈话。戴光灵:“有个别问题再个别说。那我们就先谈14薪的问题。”朱跃乾:“14薪这个啊,之前就是公司一直在说14薪,就是年底奖金发放两个月的薪水。”戴光灵:“对啊。”朱跃乾:“年底发奖金两个月的薪水,就是在企业经营特别不好的情况下就是奖金就发不了了。”戴光灵:“但是怎么说啊,现在也不是说企业经营不好,我们组的盈利还是有的啊,不是说没有盈利。”朱跃乾:“不是,全部被挪走了,挪到公司款那里去了……1月份的工资都发不出来现在是。”……董阳阳:“这么多年了,从来没有说是14薪不去发的。”王靖淇:“只有说公司状况不好了然后就说效益不好了,奖金不发,但谈的时候大家并没有说公司不好了不发这个钱。”朱跃乾:“谈的时候肯定都往好处谈么。”……王靖淇:“但是去年前几年都是14发放的流水单的。”朱跃乾:“那两个月公司财务报表都是做的奖金,包括你们收到的报表也是奖金,奖金还要缴10%,五万以下都是缴10%的税。”王靖淇:“打款记录当时就是写的奖金发放呗。我们17年查的也是。”……王靖淇:“那那两个月工资?”朱跃乾:“哪两个月工资?”王靖淇:“不是还有两个月工资么。”朱跃乾:“就是1月2月3月是吧?”王靖淇:“对对对。”朱跃乾:“这个话都是给大家打个欠条。”王靖淇:“那打个欠条没给是管你要还是公司要?”朱跃乾:“跟公司要,也不是马上给,也到4月底或5月份。然后给,还是从,因为你们毕竟还是签的公司的合同,我只能说是代表公司,还是公司盖章,我签字,最后还是从公司的账户里打到你们的。”……朱跃乾:“对,钱的问题也是我跟大家达成协议,该欠多少钱……今天是二总来直接把上次戴工(戴光灵)小江(江海峰)盖章的拿过来,把人事交接单填好,离职证明写好。”江海峰:“并不代表我自动离职,你又没跟我讲,你没讲签了那个自动离职,我签那个是说让公司保证把工资给我。”朱跃乾:“如果是那样你应该接下来过来上班呀。”江海峰:“我来过呀。”朱跃乾:“对,你来过一天半,那其他时间呢?”江海峰:“一共请了几天假呢。”朱跃乾:“我给你打电话,你说有事情。”江海峰:“不就那一天么。”朱跃乾:“反正打卡记录都有。”……王靖淇:“但我和董阳阳都没有欠条啊。”朱跃乾:“从你谈的这一天在(再)推迟一个月么,譬如你今天定下来,今天提出离职,我让人事工资算一下,签完字推迟一个月,你就不用上班了。就等于公司处于这种情况,也确实没钱,说的好听是遣散,并不是开除……”陈喜艳:“反正我确定了,我陈喜艳跟朱跃乾还有徐雄武2019年5月(3月)5号,我今天陈喜艳向朱跃乾徐雄武,我不搬去虹桥办公,我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我需要生活,必须给我缓冲期,我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非离职,去年欠我年薪8万多结清,两个月工资,还有2019年1月到2月工资,然后2018年8月到2019年所有报销费用结清。”……江海峰:“章盖好了那是欠我工资啊,我可以不要3月份的只要2月份的。”朱跃乾:“你是发到3月15号,社保交到3月份。”江海峰:“那其他我什么都没有,对吧,我肯定不愿意啊。”……戴光灵:“我年薪没给我,我生活困难了,我从过年到现在一分没领,年薪的14薪两个月没给我,工资没给我。”朱跃乾:“工资的话打个欠条,年薪的话现在经营不善。”……
证据2,董阳阳与朱跃乾的微信聊天记录。朱跃乾:“4000元转你微信还是卡”董阳阳:“旅游费?”:朱跃乾“嗯”董阳阳:“我刚收拾东西不好意思没接到”朱跃乾:“一笔一笔的转”董阳阳:“旅游费应该有两笔吧”“赚(转)微信好了”朱跃乾:“另外的过两天再转,先转这次的”。
证据3,邮件往来、陈喜艳与朱跃乾微信聊天记录。
证据4,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陈喜艳称,证据1,2019年1月25日、2月28日录音证明了年薪存在,朱跃乾亦认可陈喜艳的年薪差额。2019年2月22日录音证明徐雄武与钱骏均系院长,泛联公司宣布办公室2019年3月不再续租,很难经营下去,故公司解散。徐雄武要求员工有问题和黄东、朱跃乾沟通。泛联公司称社保仅交至2019年3月,3月发放半个月工资,黄东称给员工半个月的缓冲期找新的工作。2019年3月5日录音证明泛联公司在2019年3月5日那天至少拖欠4个月的工资。陈喜艳明确与泛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泛联公司拖欠工资,包括2018年剩余年薪等,对此朱跃乾表示认可。
证据2证明朱跃乾转账4,000元等系旅游补贴。
证据3证明员工根据黄东、朱跃乾要求接项目,后来知道系私下项目,未经泛联公司批准,故黄东、朱跃乾支付辛苦费。
证据4证明陈喜艳实施年薪制,实发工资至少180,000元。
泛联公司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对于2019年1月25日的录音真实性无法确认,没有泛联公司人员参加。录音容易被剪辑,证明效力低。戴光灵知道向朱跃乾、黄东要钱,并说:“不能老推到公司啊”等,可以证明朱跃乾、黄东和泛联公司仅是合作关系。泛联公司未作出2018年工资差额的承诺。
对2019年2月22日录音真实性无法确认,大量录音都是省略的。涉及徐雄武是其本人声音。但徐雄武想表达朱跃乾、黄东团队系独立团队,事情独立处理,工资自己解决,和泛联公司没有关系,若有困难与朱跃乾等交流。未说公司解散,只是变更经营地址。徐雄武说“想留可以再交流”、“愿意留下来可以谈”。
对2019年2月28日录音真实性无法确认。
2019年3月5日录音涉及徐雄武是其本人声音。第一份录音明显剪辑过,录音不完整。徐雄武表达了朱跃乾、黄东团队系独立团队,对工作不清楚,“在承包体制内,工资需要和他们谈”、“你这个赶紧解决”、“留公司继续交啊”、“由他们定,没有公司接手的安排”、“尽管签了合同,你们和他们解决”。第二份录音文字稿不对,徐雄武没有参加谈话,但写着与徐雄武沟通。录音内容证明团队自己处理事情,对真实性不认可,泛联公司不知情。
对证据2、3的真实性不认可,且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
朱跃乾、黄东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录音中涉及朱跃乾、黄东的声音确实系本人声音,但是有剪辑、拼接,并未经朱跃乾、黄东同意,录音时间、地点不认可,且有的系私下交流,故不具有证据的效力。朱跃乾、黄东无权讨论泛联公司解散问题,朱跃乾、黄东仅系员工。录音光盘与文字不全一致,无法一一指出不一致处,因为内容太多。
对2019年1月25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3月5日录音,陈喜艳2019年1月至3月持续旷工、迟到、早退,在3月底的时候得知泛联公司负责人徐雄武来上海,因陈喜艳未按照考勤制度,严重违纪,已经导致朱跃乾、黄东无法开展工作,被甲方多次电话投诉,黄东、朱跃乾作为员工之一(泛联公司只安排黄东、朱跃乾负责技术、业务工作)参与讨论,但没有决策权,未承包团队,也没有解散公司。从录音可知,因公司经营困难,陈喜艳和泛联公司讨论的事宜均以协商为主,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录音中未提出解散,未开除陈喜艳。泛联公司无义务发放劳动合同之外的工资,经营好的情况下泛联公司根据法人要求发放其他费用,朱跃乾、黄东无权定工资标准。2019年3月7日,陈喜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泛联公司在此之前未搬家,工位电脑均可正常工作,且2019年3月7日前朱跃乾、黄东正常上班。总之,陈喜艳与泛联公司纠纷与黄东、朱跃乾无关。
关于2019年2月28日录音,陈喜艳表达加薪申请,同时表示辛苦,朱跃乾考虑安抚等因素,进行委婉表达,不完全代表真实意图。
对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无法演示。
对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所有项目均为公司项目,不存在干私活问题。
认可证据4真实性。
本院采证意见如下:证据1,徐雄武、黄东、朱跃乾均认可上述录音中系本人的声音,但认为系剪辑、断章取义,因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证据,故本院确认录音的真实性。
关于证明目的,本院意见如下:根据2019年1月25日、2019年2月28日录音,陈喜艳:“我很多呀,我年薪26万,我差8万呢,别人出我30万我就说我要走,朱工要我留下来。那我说这别也是老拖,我同意年薪26万留下,你现在差8万呢……”……“我是年薪制,我不是奖金。”朱跃乾:“她是年薪。”陈喜艳:“我跟周茂正(政)两个人是年薪,不是奖金。”朱跃乾:“对,对。”由此可见,朱跃乾确认陈喜艳系年薪260,000元,且有年薪差额,本院确认该证明目的。
2019年3月5日,陈喜艳:“反正我确定了,我陈喜艳跟朱跃乾还有徐雄武2019年5月(3月)5号,我今天陈喜艳向朱跃乾徐雄武,我不搬去虹桥办公,我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我需要生活,必须给我缓冲期,我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非离职,去年欠我年薪8万多结清,两个月工资,还有2019年1月到2月工资,然后2018年8月到2019年所有报销费用结清。”朱跃乾:“对对对,具体你年薪多少公司都有记录,到时具体多少我再问财务总监……”……朱跃乾:“工资的话打个欠条,年薪的话现在经营不善。”由此可知,2019年3月5日,陈喜艳以泛联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口头提出辞职,朱跃乾认可陈喜艳系年薪制,且年薪80,000多元未结清。
关于2019年1月1日至3月6日的工资差额证明目的,2019年2月22日,朱跃乾:“也不说解散,就是到3月15号,工资、社保和公积金,3月份还是帮大家交的,工资嘛,公司发到什么时候……”黄东:“工资1月份和2月份都会发的,3月份工资也会发半个月的。”朱跃乾:“就是工资1月份的会发,2月份也会发,3月份的发半个月的,就是截止到3月15日,公积金也会交的,公司就是承担到3月份,3月份想留在公司的私下可以与黄东在交流一下,沟通一下。钱俊(骏)那个团队目前全部解散了。”……2019年3月5日,王靖淇:“那那两个月工资?”朱跃乾:“哪两个月工资?”王靖淇:“不是还有两个月工资么。”朱跃乾:“就是1月2月3月是吧?”王靖淇:“对对对。”朱跃乾:“这个话都是给大家打个欠条。”王靖淇:“那打个欠条没给是管你要还是公司要?”朱跃乾:“跟公司要,也不是马上给,也到4月底或5月份。然后给,还是从,因为你们毕竟还是签的公司的合同,我只能说是代表公司,还是公司盖章,我签字,最后还是从公司的账户里打到你们的。”本院认为,该对话足以证明泛联公司确未发放上述时间段的工资,对证明目的予以认可。
关于泛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目的,陈喜艳称2019年2月22日,泛联公司已宣布解散。本院认为,根据录音内容,朱跃乾:“也不说解散,就是到3月15号,工资、社保和公积金,3月份还是帮大家交的,工资嘛,公司发到什么时候……”……“3月份想留在公司的私下可以与黄东在交流一下,沟通一下。钱俊(骏)那个团队目前全部解散了。”…………朱跃乾:“对,出现这个事情我都不知道,现在公司解散我都不知道。现在公司始终没说要解散,只是说愿意留下来的继续留下来,不愿意留下来的先找工作……”由此可知,泛联公司并无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仅就工资、社保等问题进行磋商,且表明愿意留下来的可以继续谈。故该日泛联公司并未与陈喜艳解除劳动合同。
对证据2,泛联公司、黄东、朱跃乾不认可真实性,但在(2019)沪0104民初20388号一案中,黄东、朱跃乾已认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故本院亦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对于证明目的,因该聊天发生在董阳阳与朱跃乾之间,且朱跃乾2019年2月4日才向董阳阳转账4,000元,并不能证明朱跃乾2019年1月30日向陈喜艳转账的4,000元亦系“旅游费”,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对于证据3,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朱跃乾所发款项系辛苦费或旅游费,故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对证据4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予以认可。
在庭审中,泛联公司另提供以下证据:
1.陈喜艳指纹考勤记录,证明陈喜艳多次旷工、早退等事实,需要扣除工资。
2.假期申请单,陈喜艳申请日期系2018年12月17日,假期从2019年1月7日至1月17日,证明陈喜艳2018年的年休假已休完。
3.工资单,证明2017年以来陈喜艳工资发放情况。
陈喜艳不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认为容易篡改。
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但称“年假已用完”是朱跃乾事后所写,“2018.11.10又满1年年假”陈喜艳所写。11天旅游有4天系双休日,另外7天系用2017年3天年假以及4天加班调休。
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
朱跃乾、黄东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无异议。
本院采证意见如下:证据1考勤记录系复印件,陈喜艳亦予以否认,因泛联公司无法提供证据来源,故本院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2真实性认可,一般情况下员工休当年度年休假,现陈喜艳主张2017年度年休假在2018年休,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泛联公司予以否认,故本院采信泛联公司意见,即陈喜艳所请事假系2018年的年休假。陈喜艳称另4天请假系加班调休,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泛联公司主张陈喜艳系使用2018年休假,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3真实性认可,同时证明泛联公司未将2018年2月12日支付陈喜艳的26,025元作为2018年1月工资,故本院采信陈喜艳主张该笔金额为2017年剩余工资的主张,在计算2018年工资差额时,不应将该笔数额计入2018年工资。
本院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在日常工作中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并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双方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
本案中,陈喜艳入职泛联公司以来,签有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泛联公司亦固定向陈喜艳发放工资,为陈喜艳缴纳社保,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双方系劳动关系。
朱跃乾、黄东亦与泛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系运营总监、副总经理。根据分公司合作协议,约定朱跃乾、黄东作为泛联公司授权独立运营的分院负责人,并约定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泛联公司各分院人员薪资、物业、办公配套等由各分院负责人商议后分量合理承担,各分院运营的项目进款,按每月30日由总院进行清算至泛联公司独立分账。泛联公司据此主张泛联公司与朱跃乾、黄东系合作关系,陈喜艳与泛联公司系形式劳动关系,实际为朱跃乾、黄东提供劳动。本院认为,分公司合作协议系内部约定,不影响陈喜艳与泛联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证明合作协议只是一个内部协议,另可证明朱跃乾、黄东系分院负责人,再结合在泛联公司的具体岗位,本院确认两人意见可以代表泛联公司。
2019年3月5日,陈喜艳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泛联公司就工资、社保等问题多次与员工磋商,且陈喜艳所主张的工资亦有争议并诉之法院,故陈喜艳以泛联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现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录音可知,陈喜艳应享有2018年工资差额。因朱跃乾认可陈喜艳系年薪制,亦认可80,000余元的差额,故本院采信陈喜艳年薪260,000元的主张。经核算,泛联公司应支付陈喜艳2018年的工资差额88,864元。
关于2019年1月1日至3月6日工资差额,本院认为双方已于2019年3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故陈喜艳主张2019年3月6日的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019年1月1日至3月5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泛联公司、朱跃乾、黄东称陈喜艳迟到、早退、旷工,故要扣除相应工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故泛联公司应足额支付该段时间的工资。
关于工资标准问题,泛联公司仅认可公司账户固定发放的金额系工资,认为陈喜艳每月应发工资10,000元,实发工资8,000余元。根据工资单,2017年6月,陈喜艳每月应发工资系14,400元。2018年2月开始每月应发工资降为10,0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喜艳有降薪情节。另根据录音,钱骏参与了泛联公司与员工磋商的会议,徐雄武称其为“钱院长”,钱骏亦称:“我是觉得,这几年大家一起工作下来还是蛮愉快的,作为整个尼塔一起下来,也做了很多好的项目,黄东这个团队本来属于独立考核的一个团队,在很多方面呢,我们在整体管理这些方面相对来说宽松一些,但是也遇到财务上的一些问题,所以去新的单位……”结合2018年4月以来,钱骏相对固定向陈喜艳转账,因此陈喜艳主张泛联公司通过钱骏账户转账部分工资,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泛联公司称委托朱跃乾转账的6,000元系工资,朱跃乾则称6,000元包括工资4,739元,剩余系技术研发和业务费。陈喜艳称6,000元系旅游费、辛苦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采信朱跃乾意见,即4,739元系工资。经核算,扣除已支付的4,739元,泛联公司应支付陈喜艳2019年1月1日至3月5日工资差额29,842.08元。
关于2018年休假,如前所述,本院确认陈喜艳已休完。对陈喜艳2018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陈喜艳未对仲裁其余未支持部分提起诉讼,视为服从。因无执行内容,故不在判决主文中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泛联尼塔(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喜艳2018年工资差额88,864元;
二、泛联尼塔(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喜艳2019年1月1日至3月5日工资差额29,842.08元;
三、驳回陈喜艳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晓晨
书记员: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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