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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家、田俊与尹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国家,男,194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田俊,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开成,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陈国家、田俊与被告尹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陈国家、田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家、田俊撤回起诉。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田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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