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国家,男,194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田俊,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开成,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陈国家、田俊与被告尹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陈国家、田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家、田俊撤回起诉。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田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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