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国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浦区。
原告陈国富与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晶独任审判。因被告潘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其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国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6,000元。三、判令被告偿付原告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五、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朋友认识被告,原告是经营环保公司的,被告是在其他公司工作。2017年7月、8月份原告经朋友殷邓昌介绍认识被告,被告说要做点小生意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400,000元给被告。被告在青浦区原告办公室出具借条给原告。被告有一套房子在青浦,且将房子的产调提供给了原告,当时产调上有被告及其父亲的名字,原告因此相信被告有还款能力,故同意出借资金。后原告去查询该房产证上已经没有被告名字了,已经以买卖的形式将被告的名字去掉。原告上门催讨但已经找不到被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潘某某辩称,被告是经中间人殷邓昌介绍认识原告,被告欠殷邓昌钱(也是帮朋友候伟健做担保),殷邓昌就把原告介绍给被告。被告借原告的钱是为了还殷邓昌的欠款。被告欠殷邓昌的钱不多,一开始只有7万,后来又打了几次欠条给他。被告还钱给殷邓昌后告诉过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借款协议,载明,一、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肆拾万元整,于2017年11月21日交付给被告。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分,即每月利息12,000元整,到月不支付视为被告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部剩余本息。三、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2月20日。本协议签订地为青浦。四、被告应于2018年2月20日前足额偿还借款本金。五、违约责任:被告到期不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视为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逾期一天按未偿还的日万分之五支付。六、因被告违约不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为追索借款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车旅费、执行费、人员工资等)由被告承担。2017年11月21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400,000元。原告因本案纠纷花费律师费20,000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银行明细、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潘某某理应按约归还借款。现被告潘某某拖欠借款不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利率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系属原告因本案法律纠纷发生的费用,双方于借款协议中明确作了约定,依约应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国富借款400,000元;
二、被告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国富借款利息24,000元;
三、被告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国富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4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8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国富律师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40元,由原告负担180元,由被告潘某某负担7,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秋云
书记员:李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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