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918号
被告人陈国旺陈某某,男,1971年10月10日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7110108439432924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宁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宁远县鲤溪镇山田村10组宁远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县星沙街道凉塘路社区欣安小区14栋503房长沙县**街道**路**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陈国旺陈某某和朋友谢萼辉谢某某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才子佳郡小区旁一饭店吃晚饭时饮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陈国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湘A608MV湘******小型汽车沿长沙县泉塘街道星沙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盼盼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长沙县年轮骨科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陈国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6mg/100ml。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国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3.证人谢萼辉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国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国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国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国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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