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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樑与陈玲涓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樑,男,194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孝蓉,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玲涓,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系陈玲涓丈夫),男,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上诉人陈国樑因与被上诉人陈玲涓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24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国樑于2019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国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国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5元,由上诉人陈国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张 煜

审判员:刘海邑

书记员:丁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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