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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祥、张树贤与刘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国祥,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平,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树贤,女,194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平,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永茂(系原告张树贤配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炜,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陈国祥、张树贤与被告刘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国祥、张树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两原告分别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共计2,000,000元;二、被告向两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不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则两原告有权与被告协议,以其名下的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四、被告支付两原告律师费100,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刘炜辩称,在借款过程中未和原告实际接触过。借款虽为2,000,000万元,实际到手仅有约700,000元,并已就此案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南京西路派出所报警。因此,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国祥、张树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念

书记员:郭珺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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