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埰禹,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僖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可可,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华兴,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埰禹与被告沈可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埰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元。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陈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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