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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培刚与张海根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培刚,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马溱,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根,男,196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黄贤明,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培刚诉被告张海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培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18元,减半收取16,009元,由原告陈培刚负担。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张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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