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培华,男,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路弛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旌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蒋戚)
原告陈培华与被告上海路弛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474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陈培华提供担保的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西区11幢132号301室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陈培华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上述保全措施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陈培华提供担保的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西区11幢132号301室房屋进行查封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韩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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