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墨,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露蓉,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于万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新,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墨与被告于万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18年10月31日的借款利息10万元,以及支付以8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1月1日,被告以在上海买房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被告又分别于2018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110万元,于2018年1月10日借款20万元、于2018年3月2日借款15万元、于2018年3月22日借款30万元,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并支付了部分利息。被告确认截至2018年10月30日尚欠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10万元。另2018年11月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被告承诺于2018年底还清上述全部本息,但至今未能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本案所涉的纠纷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已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佳佳
书记员:李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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