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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上海宇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葛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马忠明,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胜寒,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马天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宇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天城。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葛某、马天城、上海宇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葛某、马天城、上海宇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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