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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臻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士发,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军,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以俊,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臻,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姜蓓,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冰,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敏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士发与被告徐臻、姜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方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其同意承担本案重新鉴定费人民币3,15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且原告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士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计85.50元,重新鉴定费3,150元,均由原告陈士发负担。

审判员:闵  纯

书记员:励希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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