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佳晖,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吕某某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殷 健
书记员:胡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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