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夏伟,男,199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杨选忠,男,198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市**区**区**号楼**室。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景洪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夏伟、杨选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11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4月21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陈夏伟、杨选忠为获取高额报酬,各自携带一个藏匿有毒品的行李箱乘坐车牌号为云A*****的客车自云南省景洪市前往昆明市。同日23时05分许,行至思小高速公路关坪查缉点时遇公开查缉,公安人员现场从被告人陈夏伟携带的一个行李箱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6袋净重2403克,从被告人杨选忠携带的一个行李箱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6袋净重2417.1克,遂将二被告人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夏伟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403克,被告人杨选忠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417.1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晨
2020年5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夏伟、杨选忠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10张;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