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天文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户籍所在地赣州市南康区**坊乡**村**组**号,现租住于赣州市南康区**街**房,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2时许,陈某某在**街道**路“小王饭店”用餐并饮用白酒后,于14时许驾驶赣******二轮摩托前往东山街道疾控中心后方的朋友家中。行驶至**路金鸡医院路段时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致使电动车驾驶员摔倒受伤。后电动车驾驶员拨打“110”电话报警,赶到现场的交警将停留在现场的陈某某带往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理化检验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4mg/100ml。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传唤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基本情况、驾驶证、行驶证、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相关笔录: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同时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冬水

检察官助理:陈磊

2020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