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天送,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大壮,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己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樱南路XXX号XXX幢三层373室。
法定代表人:陶肇渊。
原告陈天送与被告正己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陈天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第二笔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21.2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221.25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延迟履行违约金;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9日,原告、案外人周某与被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签订后5日内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200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251.25万元,案外人周某委托原告统一收取上述股权转让款。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后未按约履行剩余的支付义务,经多次催促,截止目前还拖欠221.25万元。据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正己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协议管辖任何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虽注册登记在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但实际经营地为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通运北路XXX号XXX室。被告不在注册登记地办公经营,原告也是知晓被告实际经营地并非在注册地。综上,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注意到,案涉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地址是认定其住所地的有效依据,并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本案被告注册地位于本院辖区内,虽然被告提供租赁合同欲证明其实际经营地在苏州市吴江区,但不能因此否定注册地的公示效力。原告依据转让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据此,本院对原告提起的本次诉讼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正己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正己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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