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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奇平与珠海中优富投资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奇平,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南平,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凤坤,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中优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原告陈奇平与被告珠海中优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奇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徐蔚青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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