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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奎明,男,196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团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奎明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涓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陈奎明不服本院(2019)沪0114民初16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陈奎明申请再审主要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撤销;2、驳回被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3、原、被告双方订立合同管理费7.5元/月平方米,未经申请人一方同意随意改变约定;4、同意按物业费全额的75%支付物业费。
  被申请人“万涓物业”不同意再审的主要事实与理由:1、嘉富小区业委会成立之前,物业公司与业主陈奎明书面约定管理费7.5元/月;嘉富小区业委会成立于2002年,先后与“万涓物业”依法签订三份“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标准分别为0.35元/月/平方米、0.45元/月/平方米和0.9元/月/平方米;2、申请人陈奎明从2013年1月之前,一直按照调整后的物业费标准进行缴纳,2013年1月之后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陈奎明在再审申请书上明确表示同意上调物业费,同意按全额收费标准0.9元/月/平方米的75%支付物业费。陈奎明再审主要事实与理由均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意见并不相悖,故其再审申请理由并不成立,依法应当驳回陈奎明的再审申请。
  经远程听证审查查明:申请人陈奎明系嘉定区棋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96.47㎡。2010年1月起每月服务费为0.45元/㎡,2017年1月起每月服务费为0.90元/㎡。自2013年1月至2018年12月止陈奎明共拖欠物业管理费4,167元。在庭审中,双方均充分发表了各自的再审诉讼意见和理由,并表示对对方的诉讼意见和理由了解清楚、明确。在再审过程中,承办人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角度出发作了双方的调解工作,双方表示消除了诉讼争议但是在实际支付拖欠物业费的总额上,申请人陈奎明提出请求被申请人“万涓物业”给予按全额收费标准0.9元/月/平方米的75%支付物业费的一次性优惠,“万涓物业”未予接受,当庭调解未成。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开展调解,“万涓物业”表示没有先例、难以服众,未予同意给予申请人陈奎明拖欠物业费的总额75%的一次性优惠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奎明以与“万涓物业”订立过管理费7.5元/月/平方米的合同,因嘉富小区业委会的成立后作出物业管理费标准决定不一致,现“万涓物业”未经申请一方同意随意改变约定的事实,与被申请人“万涓物业”答辩中提出的嘉富小区业委会多次调整物业管理费的合同证据不一致,属于申请人对嘉富小区业委会调整物业管理费程序及其结果有不同意见,应当依法向房屋管理行政机关反映处理;在再审申请书上,陈奎明也书面明确表示同意上调物业费,同意按全额收费标准0.9元/月/平方米的75%支付物业费,使其再审申请明确改变了自己的再审申请理由,故再审申请人以此理由申请再审,本院难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奎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胡中礼

书记员:居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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