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如斌,男,1960年1月18日生,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上海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嵘,上海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仁丰,男,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杰,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如斌与被告戚仁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如斌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如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如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如斌负担(已付)。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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