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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如斌与戚仁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如斌,男,1960年1月18日生,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上海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嵘,上海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仁丰,男,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杰,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如斌与被告戚仁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如斌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如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如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如斌负担(已付)。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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