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代理人:邓艳昕,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姜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4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鲍云书
书记员: 胡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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